苏州离婚律师:撤回离婚诉讼影响第二次离婚吗
离婚诉讼的撤销是否影响第二次离婚?当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后,符合条件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所以对第二次离婚诉讼没有影响。那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和小编一起阅读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处理下列案件: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法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法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起诉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离婚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
(二)被告人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的;
(四)被告人被监禁的;
(5)被告都被取消了城市户口。
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例外的原则。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户籍所在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
以上就是离婚诉讼的撤销是否影响第二次离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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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离婚律师:起诉离婚需要到一方居住地吗
离婚诉讼的撤销是否影响第二次离婚?当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后,符合条件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所以对第二次离婚诉讼没有影响。那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和小编一起阅读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处理下列案件: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法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法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起诉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离婚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
(二)被告人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的;
(四)被告人被监禁的;
(5)被告都被取消了城市户口。
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例外的原则。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户籍所在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
以上就是离婚诉讼的撤销是否影响第二次离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