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著名刑事律师|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一些刑事案件的程序条文,对立案、侦查等诉讼上的程序都有规定。为了维护我们国家的法律系统更加完善的运行。要知道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规定是什么?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诉讼法有哪些不立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通过明确区分犯罪和非犯罪,我们可以确保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调查。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在立案过程中应当遵守。
(3)被特赦免除刑罚的。大赦是国家为免除某些罪行或特定罪犯的惩罚而采取的部分或全部措施。已经赦免的罪行不应该立案调查。
(4)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必须告知后才处理的,不告知也不撤回。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有依法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不再存在,追究死者刑事责任也就没有意义,所以不会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检举、控告、举报、自首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诉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存在犯罪,是指客观上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第一个条件。没有犯罪事实,就不存在立案问题。有犯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立案侦查,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当立案。
(2)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发生。所谓“已发生”,是指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包括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准备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确实发生过,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而不是道听途说、捏造或影射。
2.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叫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要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价值。只有在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需要立案。
所以可以知道,刑事诉讼法中的不立案主要发生在当事人的犯罪情节特别轻微的时候,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就没有办法立案了,或者有些案件是属于当事人自己告诉公安机关的。在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也明确了这种情况不予立案。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若您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欢迎咨询苏州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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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一些刑事案件的程序条文,对立案、侦查等诉讼上的程序都有规定。为了维护我们国家的法律系统更加完善的运行。要知道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规定是什么?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诉讼法有哪些不立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通过明确区分犯罪和非犯罪,我们可以确保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调查。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在立案过程中应当遵守。
(3)被特赦免除刑罚的。大赦是国家为免除某些罪行或特定罪犯的惩罚而采取的部分或全部措施。已经赦免的罪行不应该立案调查。
(4)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必须告知后才处理的,不告知也不撤回。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有依法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不再存在,追究死者刑事责任也就没有意义,所以不会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检举、控告、举报、自首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诉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存在犯罪,是指客观上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第一个条件。没有犯罪事实,就不存在立案问题。有犯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立案侦查,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当立案。
(2)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发生。所谓“已发生”,是指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包括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准备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确实发生过,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而不是道听途说、捏造或影射。
2.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叫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要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价值。只有在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需要立案。
所以可以知道,刑事诉讼法中的不立案主要发生在当事人的犯罪情节特别轻微的时候,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就没有办法立案了,或者有些案件是属于当事人自己告诉公安机关的。在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也明确了这种情况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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