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虚假广告怎么处罚?虚假广告的认定是怎样的?
现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广告,广告内容丰富,类型丰富,时常会出现一些虚假广告,那么一些虚假广告怎么处罚呢?虚假广告的认定是怎样的内容?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一起跟小编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造成混乱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广告法》,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广告费用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予以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医疗主体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虚假广告的认定是什么?
虚假广告如何处罚?虚假广告的认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误解的事实以及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认定误导性虚假宣传行为。
误导性虚假宣传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宣传或比较;
2.利用科学中不确定的观点和现象作为商品宣传的结论性事实;
3.任何以模棱两可的语言或其他误导性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均可视为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有什么区别?
虚假广告如何处罚?虚假广告的认定是什么?
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欺骗、误导的方式,对含有虚假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的广告活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虚假广告认定和处理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185号),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客观真实;
2.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能够达到的标准和效用、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产品制造商和服务提供者等。)都是真的。利用广告捏造事实,利用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性宣传,或者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以虚假广告论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进行不真实或者误导性表述,以谋取非法利益,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解、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从法律角度看,两者都属于意思表示的范畴,都属于虚假的、欺骗性的或者误导性的意思表示。但是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一)调整范围不同。
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广告一定是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不一定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一种概念,虚假宣传是一种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误导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和产地”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显然,虚假广告只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
(二)调整主体不同。
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虚假广告的主体包括虚假宣传的主体,虚假宣传的主体范围相对狭窄。
(3)调整对象不同。
虚假广告调整一切广告行为,即“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虚假宣传调整的是宣传行为,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已经覆盖了各种可以让大众知晓的宣传形式。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新产品或服务推广会、产品信息发布会、交易会、促销活动、聘请他人或为他人提供销售指导(俗称“儿童保健”)、利用大众媒体进行误导性报道(通过广播新闻、采访、发表文章等非商业广告方式宣传报道产品)、专题报道、讲座或座谈会介绍新产品或服务等。由此可见,虚假宣传的对象远不止虚假广告。
(4)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对于虚假广告,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调整和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虚假宣传没有专门的立法,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因此,除广告以外的一切虚假宣传都不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同时,由于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用于规范虚假宣传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适用于虚假广告。
(5)法律责任不同。
对于虚假广告,很多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都规定了民事和行政责任,而《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情节严重的。关于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除虚假广告以外的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以上就是虚假广告怎么处罚,虚假广告的认定是怎样的内容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不懂的咨询小编,小编很乐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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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广告,广告内容丰富,类型丰富,时常会出现一些虚假广告,那么一些虚假广告怎么处罚呢?虚假广告的认定是怎样的内容?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一起跟小编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造成混乱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广告法》,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广告费用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予以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医疗主体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虚假广告的认定是什么?
虚假广告如何处罚?虚假广告的认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误解的事实以及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认定误导性虚假宣传行为。
误导性虚假宣传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宣传或比较;
2.利用科学中不确定的观点和现象作为商品宣传的结论性事实;
3.任何以模棱两可的语言或其他误导性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均可视为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有什么区别?
虚假广告如何处罚?虚假广告的认定是什么?
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欺骗、误导的方式,对含有虚假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的广告活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虚假广告认定和处理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185号),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客观真实;
2.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能够达到的标准和效用、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产品制造商和服务提供者等。)都是真的。利用广告捏造事实,利用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性宣传,或者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以虚假广告论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进行不真实或者误导性表述,以谋取非法利益,导致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解、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从法律角度看,两者都属于意思表示的范畴,都属于虚假的、欺骗性的或者误导性的意思表示。但是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一)调整范围不同。
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广告一定是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不一定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一种概念,虚假宣传是一种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误导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和产地”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显然,虚假广告只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
(二)调整主体不同。
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虚假广告的主体包括虚假宣传的主体,虚假宣传的主体范围相对狭窄。
(3)调整对象不同。
虚假广告调整一切广告行为,即“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虚假宣传调整的是宣传行为,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已经覆盖了各种可以让大众知晓的宣传形式。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新产品或服务推广会、产品信息发布会、交易会、促销活动、聘请他人或为他人提供销售指导(俗称“儿童保健”)、利用大众媒体进行误导性报道(通过广播新闻、采访、发表文章等非商业广告方式宣传报道产品)、专题报道、讲座或座谈会介绍新产品或服务等。由此可见,虚假宣传的对象远不止虚假广告。
(4)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对于虚假广告,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调整和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虚假宣传没有专门的立法,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因此,除广告以外的一切虚假宣传都不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同时,由于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用于规范虚假宣传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适用于虚假广告。
(5)法律责任不同。
对于虚假广告,很多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都规定了民事和行政责任,而《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情节严重的。关于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除虚假广告以外的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以上就是虚假广告怎么处罚,虚假广告的认定是怎样的内容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不懂的咨询小编,小编很乐意解答。